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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8/6/14

一、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地点
属地工商管理所,详见长春市工商局网站地理位置导航栏目。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8:00
冬季: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00至17:30
六、联系电话
详见长春市工商局网站便民服务电话栏目。
七、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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