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范围
包括我市城区及开发区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 “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3.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基本生活、子女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 “其他困难家庭”指区级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申请和审核审批流程:
三、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与救助申请有关的婚姻状况、子女就学、赡(抚、扶)养人收入财产、医疗支出、各项保险、理赔及社会救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和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家庭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家庭人数;临时救助标准(个人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 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 家庭财产损失严重且家庭成员重伤或死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 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不超过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 低收入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不超过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三)“困境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 基本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 家庭成员中有在高中(含中专)及以下学校就读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 家庭成员中有在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就读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五)“个人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视困难程度按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发表部门:长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