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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D级危房拆除改造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4/3/3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朝阳区D级危房改造工作,依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市D级危房和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安组〔201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危房拆除改造时间:2013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止。

二、危房拆除改造范围:长春市朝阳区区域内鉴定为D级危房的91栋(含平房)危险房屋。

三、危房拆除改造补偿对象:D级危房改造范围内居住的房屋所有人。

四、改造补偿内容

1.被拆除改造房屋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2.因拆除改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拆除改造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

D级危房居民可根据实际意愿选择以下两种货币补偿方式:

(1)按照上靠标准户型计算补偿金额(扣除上靠部分建安成本)。

补偿金额为:上靠标准户型面积×每平方米评估金额-(标准户型面积-被改造房屋面积)×建安成本=补偿金额。

(2)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改造房屋评估金额加上补偿金额、面积补贴、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补偿金额为:被改造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改造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搬迁补偿费:被改造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产权调换方式

(1)被改造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1750元/平方米,产权归被改造房屋所有人所有。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按市场价格结算)。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2)公产房屋。原则上先房改,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进行补偿。房屋面积及产权人以产权单位提供的底档为准。对房证面积不符的房屋,应经测绘部门测绘确认后方可认定。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改造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改造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对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住宅房屋其他情况的补偿

(1)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改造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在房屋改造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a.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被改造房屋所有人;

b.用于从事加工、生产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被改造房屋所有人;

c.用于从事办公、仓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被改造房屋所有人。

(2)装修费:被改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低保户:区域内仅有1处住房的,面积不足49平方米,无力结算差价,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49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安置,超出面积免交扩大面积款,产权归其所有。

(4)被改造房屋所有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5)未经登记的房屋: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按照有照房屋规定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朝阳区宽平大路棚户区改造地块内。

5.房屋分配原则:以被改造房屋所有人搬家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房屋。

6.搬迁期限:以朝阳区危房改造办公室通知时间为准。

7.搬迁过渡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8.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24个月。

9.危房拆除改造补偿签约期限:2013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止。

10.奖励办法: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房屋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

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危房拆除改造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改造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授权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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