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全区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基本生活训练等方面承担的压力和困难,根据《吉林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求,本着普惠、公平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采取“民办公助”的原则,对托养机构实行资金资助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对依托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机构托养条件的服务对象,给予集中托养护理服务费补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对象包括:
(一)长春市朝阳区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
(二)具有朝阳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年龄在16—59周岁,无传染病,无冲动、攻击、破坏等暴利倾向,自愿到朝阳区残疾人托养机构享受服务。
第四条 对满足托养条件的社会机构和服务对象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服务机构补贴
对依托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资助,资助标准参照民政部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已享受民政部门资助的不能重复申请补助。对认定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无障碍环境设施改造资金资助,资助标准按集中托养服务机构20张床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集中托养服务机构50张床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集中托养服务机构100张床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
(二)服务对象补贴
对符合机构托养条件的服务对象,给予集中托养护理服务费补贴,补贴款直接拨付到服务对象所在的托养机构。具体标准如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护理服务费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护理服务费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800元护理服务费补贴。
托养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补贴,超过半个月的,按照一个月给予补贴。每个补贴周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有托养服务需求,应重新申请。
对享受五保、低保、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托养残疾人员,所有补贴资金计入托养费用(注:托养残疾人遇疾病,由监护人全权负责)。
基于个别残疾人自理能力变化、户口迁移、死亡等因素,残疾人托养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补贴周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有托养需求应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朝阳区残疾人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服务机构审批
服务机构向朝阳区残联提出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
1.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填写《朝阳区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申请表》;
4.企业资质证明。
区残联审定后双方签订资助协议,并据此执行。
(二)服务对象资格验证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1.本人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4.低保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
5.残疾人医保证明;
6.填写《朝阳区贫困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申请表》。
街(镇)残联经初审后,将符合机构托养条件的,报送至区残联。区残联审验通过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到托养机构,由托养机构负责最终决定入住托养服务,并与申请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来源从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下列管理和监督条款:
(一)加强托养服务对象审核管理。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家庭收入优先原则,家庭人均年收入低的优先;二是残疾类别优先原则,轻度智力残疾优先;三是残疾等级优先原则,三级、四级残疾具有培训、就业需求优先;四是自理能力优先原则,残疾人自理能力强的优先;五是年度新申请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优先办理。
(二)加强考核管理。区残联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认真制定考核方案,按照考核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区残联还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和业务考核,通过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于硬件配备齐全,软件服务到位,残疾人满意的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予批评指导并限期改正。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如果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或托养服务水平不能达到要求,区残联可终止托养服务协议。
(三)加强财务管理。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手续齐全、规范。
(四)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医保卡、二代残疾证复印件等档案,并做好各项活动及培训记录。
(五)加强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各主体间相关责任划分如下:
1.街(镇)残联负责对托养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初审、报送。
2.区残联负责对集中托养机构服务资格的审定,以及护理服务费、一次性床位费补贴和一次性无障碍设施改造款的拨付,并对服务对象的护理费补贴资格与标准进行审核。
3.集中托养机构负责对托养服务对象是否具备托养服务条件进行评定,履行与服务对象的协议内容。
4.服务对象与托养机构之间出现任何矛盾与纠纷,由服务对象与托养机构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长春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