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长春市影响机关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长春市纪检监察机关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承担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长春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中心“民企特快”窗口、“民企特快”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负责受理和办理民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以下称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在各级“民企特快”窗口建立即时受理、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强化考核、严肃追究的直诉、快查、速结工作机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受理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一)制定出台政策规定与中央、省和市有关部署要求相违背,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二)贯彻落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弄虚作假、随意变通或不予执行的;(三)违反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不讲诚信、不践承诺,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四)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五)对所管辖的公共服务行业和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监管不力,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六)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制止和处置不及时,或者处置有关事项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七)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审批权限明放暗不放,以及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和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办理,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意刁难民营企业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九)在行政审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违规设置条件,暗箱操作或者垄断经营、强买强卖、指定服务、价格欺诈,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十)违规对民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培训等,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的;(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办案,枉法裁判,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越权实施强制措施,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利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十二)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的;(十三)利用职权违规索取、收受、无偿或者低价占用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财物,要求民营企业提供无偿或低价服务的;(十四)其他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再受理。第七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他解决渠道,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受理。第三章投诉办理第八条实行投诉举报件网上签批、网上载件、网上报送、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统计。各级“民企特快”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办理方式:(一)转办。情节较轻微、问题单一的,经“民企特快”窗口负责人签批,下达《投诉举报转办单》,按程序转相关部门办理;(二)交办。情节较重或上级交办的,经“民企特快”窗口负责人签批,下达《投诉举报交办单》,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办理并报办理情况;(三)督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由“民企特快”窗口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投诉举报督办单》,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结果;(四)自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线索清晰的,由各级软环境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五)联办。需由多个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由各级软环境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协办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条投诉人和被投诉部门对投诉事项以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其他资料要求保密的,各级“民企特快”窗口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办理时限:(一)转办件自发出《投诉举报转办单》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交办件自发出《投诉举报交办单》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督办件自发出《投诉举报督办单》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四)自办件自签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初核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延长15个工作日。(五)需要协调办理的,5-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协调解决情况报告。需要联合办理的,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申请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其中,转办件和交办件只许延期一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自办件未及时办结的,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督办件、联办件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办理结果审核:(一)坚持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审核;(二)审核内容包括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实名投诉反馈率、投诉人满意率等方面。其中,交办件需报情况报告;督办件除报《调查报告》外,还应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三)转办件,由承办人负责审核;交办件,由承办人初审后,报“民企特快”窗口负责人审核;督办件,由承办人初审并起草《审核情况报告》,经“民企特快”窗口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四)符合审结要求的,即可审结;不符合审结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按要求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实名投诉举报,办结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自办件、转办件和交办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反馈;督办件,由各级“民企特快”窗口负责反馈;联办件,由牵头承办单位或各级软环境办公室负责反馈。
第十四条投诉人对投诉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投诉举报机构反映。上级投诉举报机构接到反映后,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原承办机构处理得当的,告知投诉人;对处理不当的,可责成原承办机构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办结:(一)经过“民企特快”窗口、有关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问题得到解决的;(二)办理过程中,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三)自愿放弃投诉的;(四)投诉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五)企业无故不参加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承办人联系配合的;(六)问题查证属实并已进入案件查处程序的;(七)涉及本地区或本部门权限内的办理工作结束,已告知企业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八)投诉事项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十六条对投诉举报材料按相关要求进行归档立卷。
第四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各级“民企特快”窗口每月对本级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半年、全年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八条通过“民企特快”网络平台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反馈和满意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软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各单位办理投诉举报情况。
第十九条对投诉处理不当、不及时、不到位,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