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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举报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5/28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制止和查处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长春市影响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坏境和机关效能建设行为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效率低下、生冷硬顶、失职渎职、脱岗漏岗、滥用职权、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没)、乱摊派、乱评比、以权谋私等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第三条鼓励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举报。对举报的问题,经查实,视情节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第四条奖励标准(一)按效能责任追究类型实施奖励。被举报对象受提醒谈话追究的,奖励举报人50元;效能告诫的,奖励100元;通报批评的,奖励200元;调离岗位的,奖励300元;暂停职务的,奖励400元;免职的,奖励500元。(二)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次实施奖励。被举报人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奖励举报人500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降级、撤职处分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开除公职处分的,奖励2000元。(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按单项奖金最高的予与奖励,不重复发奖。第五条奖励资金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专款专用。第六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并由市软环境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七条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数人非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数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数人平均分享。第八条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格保护举报人依法举报的权利,对泄露举报人身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从重从快惩处。第九条举报电话:0431-88779898;传真:0431-88779130;网址:http://rhj.changchun.gov.cn;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邮编:130011第十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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