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我省1997年下发的《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对城市占道费的有关政策作出了规定。由于对占道收费存在不同理解,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中产生偏差,扩大了收费范围。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以收代管”,对一些非法占道,通过收取占道费,使非法占道“合法”化。也有一些临时占道变成永久占道,妨碍了交通,影响了市容。同时一些地方也反映收费标准偏高。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占道费收费进行规范整顿,并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道路占用的审批。对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发生占道行为的,占道时间在五天以上(含五天)必须按规定缴纳点道费,占道时间在五天以内免收占道费。使用本单位自用停车位停车不收占道费。本文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管线走廊,安全通道。经批准的城市占道,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醒目处设立城市道路临进占用标志。
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已明确规定不允许占道的,各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批准其占道,更不允许收取占道费。要坚决制止以收费代替管理的行为。
三、市政工程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自用道路不属于占道收费范围。
四、已规划但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不许收取占道费。
五、对落地或通过支架落地占用了道路的广告标志,可收取占道费,计费面积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墙体平面广告、空中广告不收取占道费。
六、对持下岗证从事人力车营运的下岗人员,免收占道费,其他个体人力车营运每辆车按月定额收取。
七、农民运销自产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车辆不缴纳占道费。
八、因特殊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拆毁花坛、草坪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
九、下调城市占道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废止《t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文件。
十、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和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维护和管理。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元/日·平方米
性质 |
占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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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类 别 |
一级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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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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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街路 |
营 业 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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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摊点(亭)
(含集贸市场)
广告、电话亭、书报亭
利用道路经批准开设的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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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1.10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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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0.6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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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0.70
0.40 |
人力营运车辆占道每辆车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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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 |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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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0.70 |
0.40 |
:①道路类别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没确定道路类别的执行同类占道费的最低标准;②临时停车场系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的临时停车场、存车处;③县级市(含县城)按上列标准60%执行,延吉市按上列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建制镇按上列标准30%执行。 |
附件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
类别 |
规格 |
标准 |
备注 |
阔叶树
针叶树
花灌木
攀藤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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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径10公分以下
8公分
冠径50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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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棵
500元/棵
100元/棵
50元/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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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径每增1公分加30元
树径每增1公分加75元
冠径每增10公分加20元
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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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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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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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人工种植的花坪、花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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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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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坛除按草坪标准执行外,另加构筑物造价;
(2)绿篱根据树种类别按上列标准50%执行;
(3)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议定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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