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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编制管理实现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31

(吉厅字〔2008〕7号2008年6月5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编制管理,确保实现全省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省行政事业编制宏观调控。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区不得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全省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实行统一调控,通过制定市(州)、县(市、区)事业编制部门实行统一调控,通过制定市(州)、县(市、区)事业编制总体配备规模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的调控和管理。省直、市(州)、县(市、区)现有事业和编制总量不得突破,今后一律不再审核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和编制。市(州)、县(市、区)如有新增加事业编制的,均须先行报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机构改革前,停止机构升格和增加领导职数。
      二、加强事业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的变化,在控制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坚持有保有压,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因职责任务增加确需补充编制的,首先在现有的编制存量中内部调剂;没有空编可供调剂的,可以采取抽编带人或抽人带编的办法解决。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整合,人员只出不进,收回空编,调剂到需增加编制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
      三、强化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措施。各地要认真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管理,加强对“吉林省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系统”的实时更新和维护。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要加强编制的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吉林省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系统”在全省的联网贯通,逐步实现对人员编制变动情况的网上监控。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综合协调约束机制,实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编制配备人员,财政部门依据编制和人员核拨经费。
      四、加强对编制“零增长”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编制“零增长”的目标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编制“零增长”的第一责任人,上级政府要严格监督下级政府履职尽责情况,对违规增加编制的要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进行行政问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和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中央编办联合出台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实现全省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是省委、省政府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围绕实现全省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的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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