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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31

 (吉发〔2003〕9号2003年5月15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全省机构编制的有效控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省编委)为省委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决定全省机构编制方面的重大事项。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编办)为省编委的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省编委的决定及全省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同级党委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各市州编办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市州编办机构独立设置的,主任为一正二副;合署办公,编办主任单设的,同时配一名副主任;编办主任由人事局长兼任的,另设一名常务副主任(职务可以高配)和一名副主任。
      三、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同级党委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各县(市、区)编办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县(市、区)编办机构独立设置的,主任为一正一副;合署办公,编办主任单设的,同时配一名副主任;编办主任由人事局长兼任的,另设一名专职编办副主任(职务可以高配)。
      四、市州以下各级编办主任、副主任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各级编办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任免,由当地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编办同意后,由当地党委履行任免手续。上级编办在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下级编办主任、副主任的建议,由当地党委提出人员调整的意见,并报上级编办同意后,履行有关手续。
      五、全省的机构编制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调整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市州党政机构的调整,由市州党委、政府报省编办审核,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县(市、区)党政机构的调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市州编办审核,由市州党委、政府审批,报省编办备案。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省编办控制总量,各级编办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市州设立副处级以上机构的,报省编办审批;县(市、区)设立副科级以上机构的,报市州编办审批。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由省编办直接下达。全省事业编制由省编办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编制计划上报省编办,省编办审核后,于下一年的一季度向各市(州)、县(市、区)下达指令性编制计划,各地编办在省编办下达的编制计划内,核定各事业单位的编制,年底由各市(州)、县(市、区)向省编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省编办对各地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省编办增设检查监督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机构改革方案及“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机构编制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的执行情况),对擅自增设机构、机构升格、超编制配备人员,超标准核定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市、州编办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机构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检查监督的内设机构或确定相应的内设机构承担检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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