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编发〔2005〕27号2005年9月22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意见》(吉发〔200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刻理解加强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机构编制严肃性的重要措施。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于确保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高效协调运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编办要深刻理解加强机构编制检查监督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检查监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二)充分认识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的紧迫性。经过几次机构改革,我省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改革以后,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现象又出现反弹,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自定人员编制、超限额核定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破坏了机构改革成果,影响了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深化。因此,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提高对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紧迫性的认识,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检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检查监督工作抓好抓实。
二、明确检查监督工作的原则、对象和重点
(三)检查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检查监督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调、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编办检查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查处,市州编制部门的检查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并对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工作中要主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调查了解情况时要深人细致、真实准确,处理问题时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
(四)检查监督工作的对象和重点。检查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其它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单位。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党委、政府和编委会议决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宜落实情况;年度机构编制规划执行情况。
三、完善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检查监督机构要根据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的需要,采取专项与综合、定期与随机、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市州每半年要组织力量对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全面检查一次;省编办每年对全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随时对各地进行抽查。省和市州编办针对机构编制管理反映出来的重大问题实施专项治理。
(六)建立报告通报制度。市州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构每年年末就本地检查情况向省编办上报书面报告。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编办进行专题报告。省编办将采取不定期的形式通报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七)建立机构编制社会监督机制。省、市两级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全国统一使用的监督举报专段电话12310,告知使用方法,有专人负责接听,并具有晚间自动录音功能;县(市、区)编办要公开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号码,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各项功能,加强管理,不断完善,使其在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构要在每年的检查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建立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订财政预算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探索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配套的办法和手段,从源头上杜绝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查处力度
(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构在处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制定出台的《关于对机构编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十一)规范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程序。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按以下程序查处: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违反机构编制规定和纪律的,由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省编办进行查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违反机构编制规定和纪律的,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市州编办进行查处;部门和单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纪律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查处;对个人违纪的处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五、加强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的组织
(十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支持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纪律,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为检查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十三)强化检查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市州编办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构,配齐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县(市、区)编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要加强对检查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机构编制管理和检查监督方面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干部队伍。(十四)建立检查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机构编制管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强合作意识和大局意识,主动与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