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纪委文件
长纪发〔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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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吉林省纪委关于落实中央精神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
年货节礼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市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各开发区纪工委:
近日,省纪委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精神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吉纪发[2013]16号),对继续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狠刹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等不正之风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公款购买、发放、赠送、收受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一律不得转嫁摊派、公款报销各种不正当费用;一律不得违反中央和省、市规定,顶风违纪、我行我素。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务必严于律已,负起责任;务必高度重视,坚决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职责,大胆监督、严肃执纪,查处和曝光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
各单位、各部门于2014年1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纪委《通知》精神、廉洁过元旦春节的有关情况,报送长春市纪委党风室,邮箱:ccjwdfs@163.com。
信访举报电话:88776479、88776471
中共长春市纪委
2013年12月2日
关于落实中央精神严禁元旦春节期间
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长白山开发区纪工委,省直各纪检组(纪委),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省委巡视机构:
元旦、春节将至,为贯彻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继续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检查监督,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对顶风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以儆效尤。要把执行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要求,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的实际举措,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中共吉林省纪委
2013年11月22日
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
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纪委办公厅2013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