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编办〔2003〕106号2003年8月14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吉林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吉林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上述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机构管理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行政管理机关)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由省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二)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行政管理机关)为省级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由市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省级主管行政机关审核同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市级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由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市级和省级主管行政机关审核同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四)市辖区设置的分局为市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派出)机构;基层所(分局)为县级行政管理机关(区分局)的派出机构。其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由市级或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所在市和省级主管行政机关同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比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确定。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一)省级各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定、调整和管理。
(二)市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市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省级主管行政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三)县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市级和省级主管行政机关审核同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各类人员的调入,由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统一到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进编手续;调出及自然减员的,经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提出名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出编手续。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和管理。各级各部门所属机构及人员编制的变化,各类人员的调入、调出和调整,必须按程序及时到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三、长春市垂直管理部门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管理
(一)长春市垂直管理系统(不含地方税务局,下同)各行政机构设立、调整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调整的报批程序,与其他市(州)行政管理机关相同。
(二)长春市所辖县(市)区各行政机构设立、调整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调整的报批程序,与其他县(市)行政管理机关相同。
(三)长春市垂直管理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以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及管理,按照机构编制计划管理的要求,由市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省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四)长春市垂直管理系统人员的进编和出编,由市级主管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报告,经市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进编和出编手续,年底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向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写出人员编制情况报告。长春市垂直管理系统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和年检,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核发、年检和日常管理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
四、监督检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进、出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省以下垂直管理各系统的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将检查结果向全全省进行通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对各级各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长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进、出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