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意见》(吉政函[2009]126号),以及科技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重大攻关项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最大限度地调动和集成优势科技资源,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开展科技攻关,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学研结合、产业化目标清晰的关键共性技术。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领导,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立项评审、论证,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实施一般分公开征集、初筛确定、整合设计、综合评审、实地考察、立项启动等六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的确立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任务,统一组织重大攻关项目的征集。

  第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优先安排和支持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解决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的研发项目。

  1、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始性创新研究;

  2、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

  3、形成对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产品;

  4、对推动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解决重大社会、民生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的研发项目等。

  第七条 申报重大攻关项目的条件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能够解决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问题。

  2、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3、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转化后可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产学研联合紧密,提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创新。

  5、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政策、技术、资金、人才和市场等资源要素集成度较高,实施机制合理。

  6、申报单位是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设计和立项按照“需求牵引,突出重点;产学研结合;培养人才”的指导原则,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兼顾前沿技术的研发。统筹安排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九条 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按厅里的统一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分管领域征集的重大攻关项目进行咨询、初筛,形成初步意见。发展计划处根据相关处室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进入下一轮评审论证的建议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发展计划处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议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论证结果,提出优选或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意见,提交厅党组审议。

  经科技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正式提出立项建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经费拨付、项目评估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吉林省科技厅负责重大攻关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或按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发展计划处综合汇总后,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和省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和发展计划处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1、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2、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3、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4、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处室商发展计划处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已经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相关业务处室和发展计划处审查并存档。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攻关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发展计划处每年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记录在案,形成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档案,并作为对新立项目及对原有项目进行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重大攻关项目的经费管理,具体按照《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0]32号)执行。

第四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攻关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发展计划处组织,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期满后的半年内完成。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经发展计划处审核,报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二条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