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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4/5/3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精神,吉林省物价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住房交易手续费明确如下:降低和减免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和省物价局、省软环境办《关于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的其他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和《关于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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