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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

发布时间:2014/6/1

行政事项名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

三、《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四、《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五、《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申请条件

一、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届举办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届起报商务部批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批准。

三、地方其他单位举办名称冠有“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委托或联合前三类中的单位和机构联合主办,并由委托或联合主办单位报商务部批准。

申请材料

一、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提供;

(一) 申办函;

(二) 首届展览会国务院批准文件;

(三) 上届展览会总结;

(四) 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

(五) 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二、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提供;

(一) 申办函;

(二) 申办表;

(三)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

(四) 展览会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 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六) 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七) 上届展览会总结;

(八) 上届展览会会刊;

(九) 首次申请须提供与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如隶属关系改变,提供最新关系证明);

(十) 北京以外地区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

(十一) 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十二) 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

(十三) 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三、 地方其他单位提供;

(一) 申办函;

(二) 申办表;

(三)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

(四) 展览会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 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六) 展览会紧急情况的应急方案;

(七) 上届展览会总结;

(八) 上届展览会会刊;

(九)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

(十) 国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函;

(十一) 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十二) 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

(十三) 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许可程序

一、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外贸司,外贸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签收申请材料,如不齐全退行政服务中心,并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办单位补全材料。

二、 外贸司促进处进行如下项目审查;

(一) 展览会规模,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商务部负责审批的,报商务部备案;

(二) 主办单位申请条件;

(三) 地方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冠以“中国”字样,须符合全部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20%以上;

4、国内参展商来自除举办地省(市、区)以外三个以上省(市、区),且比例达到20%以上。 (四) 展览会举办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规范性,主办协办单位的办展能力;

(五) 展览会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措施;

(六) 同类展览会审批原则:

   1、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举办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2、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3、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主办单位举办的展览。

(七) 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三、 项目经外贸司审批同意后,如为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则报部领导批准,同意后批复申请单位,并报国务院备案;如为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及地方其他单位,商务部下发批件。没有通过的申请退行政服务中心告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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