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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目前,我市有37万残疾人。通过康复使残疾人恢复和补偿一定的身体机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自1988年以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装配普及型假肢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全市4万余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工作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康复经费普遍不足,不少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全市城区和大多数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在城市和大多数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残联、卫生、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经贸、计生、共青团、妇联和部队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组成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办公室,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相关部门康复工作责任明确如下:卫生部门:组织、动员各医院、卫生院(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防保站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诊断、医疗、咨询服务,指导残疾人进行功能训练,培训基层医生掌握康复方法和技能,做好残疾预防、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民政部门: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检查。资助贫困残疾人康复,解决其生活困难,为康复的残疾人参加工疗和就业提供帮助。财政部门:根据康复任务,将康复经费列入预算,按进度下拨经费,保证康复工作的开展,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教育部门:在青少年学生中普遍进行残疾预防教育、卫生保健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减少残疾和人身危害的发生。积极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特教学校开展功能训练和康复指导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强制肇事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残联:制定康复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并进行检查、评估、统计和上报工作。管理、使用好康复经费,制定优惠措施,保证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二)广泛开展社区康复,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城区要以街道为单位,协调驻区医疗、康复机构和单位,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农村各乡(镇)要发挥医疗保健网络作用,通过培训乡村医生,层层落实责任制,开展康复工作。各医疗、教育、康复机构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要以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突破口,带动其他康复项目。各街道、乡、镇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三)抓好重点康复工程,带动康复工作全面开展。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各项康复任务。在全市组织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We help,we happy)。一是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开展使1.6万名白内障盲人重见光明的“助视”行动;二是实施“小喇叭聋儿助听行动”,使440名聋儿接受康复训练;三是实施“帮你站起来助行行动”,使1000名下肢缺肢者恢复功能,参与社会生活。(四)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在市属医院,残疾人持证免费挂号,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五)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康复任务的完成。市、县(市)区政府,要按辖区覆盖人口,每年每人0.15元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要积极开展社会募集活动,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资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责任编辑:市残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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