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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1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办发[2006]22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凡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财政性负债资金,进行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具体包括公用房建设、市政建设、城市改造、农田水利、交通路网、环境改造、绿化工程、技术改造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上述政府采购的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要委托国家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相应资质的,且具有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采购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办理,但整个采购活动全过程必须依法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

三、对于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的,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要执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其工程预算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基建评审中心依法进行评审,并以评审后的工程预算作为招标采购的最高限价,工程预算必须公开。

工程招标的其他相关事宜要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并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开展,要按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和采购程序来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七、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的内容,要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根据委托内容组织具体采购活动。

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要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程类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要进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或认可的招投标管理场所组织采购。

九、政府采购活动所使用的专家评委必须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以及长春市有关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的规定,从财政部门建立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使用。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十、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购单位必须将政府采购资金剥离或存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自筹资金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30日内存入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在付款方式上,要按照采购项目进度或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付款。在付款程序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规定外,各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一、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要按照合同规定,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等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方成员要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验收工作的监督。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履约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坚决禁止任何一方与潜在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恶意串通,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国家利益。

十三、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每年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大型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下列问题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的或预算执行过程中频繁随意追加调整的,将停止其采购预算的执行。待采购单位将其全年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完毕后执行。

(二)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的;或者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分散采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不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其采购资金,待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处理后,按规定程序支付采购资金。

(三)采购单位以所谓自筹资金名义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的,或者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采购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四)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和商业贿赂问题,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纪检委印发的《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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