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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1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长财采购[2006]1103号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定点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车辆的保险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关于车辆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保险的适用范围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为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办理的保险事宜,均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城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采购人应在定点保险公司各营业部(附件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投保公司。

二、投保险种及保费优惠

采购人投保优惠的商业险种为: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车上人员责任险;4、全车盗抢险;5、玻璃单独破碎险;6、不计免赔特约险。

各定点保险公司对采购人投保车辆按照各项商业险种的基准保费进行优惠,收取实收保费(实收保费?基准保费Ⅹ(1-优惠率)),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经与在长各保险公司谈判,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统一享受国家规定的最高优惠率30%。国家有新政策颁布实施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重新与各保险公司就优惠率和相关优惠条件进行谈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保,有关优惠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到各保险公司定点营业部投保按照以上标准享受保费优惠。

三、服务承诺

保险公司营业部应当专门设立政府采购承保理赔窗口,各种优惠承诺和服务必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采购人在车辆投保后享受定点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见附件二)。

四、结算方式

保费和理赔费暂时由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如有新的结算方式由长春市财政局另行发布通知。

五、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办负责全市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定点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按季度向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上季度承保车辆情况及理赔情况,为政府采购保险车辆建立专门档案和账目,自觉接受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对定点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采购人对定点保险公司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采购办。

六、违规处理

(一)定点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并赔偿相关损失:

1、 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优惠率,变相向采购人额外多收取实收保费的;

2、 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排挤其他保险公司承办政府采购办保险业务的;

3、 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做出结论,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的;

4、 不履行服务承诺,在一年内被采购人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5、 不响应政府采购办将制定的有关“银行卡结算制度”规定的;

6、 拒不接受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

(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长纪发[2001]6号)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1、 未经批准,到定点保险公司营业部以外的保险公司和营业部投保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定点保险公司索要各种非法利益的;

3、 不参加车辆定点保险,肇事后私自维修的。

(三)采购人、定点保险公司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次车辆定点保险期限为两年,从2006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已经投保的车辆原保险合同期继续有效,新增车辆或续保的车辆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采购人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反映(联系人:汲贤征0431-88562878)。

http://nh.ccchaoyang.gov.cn/cccy/site/cccy/zwgk/newsView.jsp?id=2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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