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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郊生态林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6/1

为加快长春市城郊林业建设的步伐,鼓励全社会办林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市决定2005年开始今后三年在城郊造林绿化中实施质量申报制。

一、申报范围

凡是2005年在长春市城区范围内,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造林均可申报。

二、申报标准

新造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地块(经济林除外),都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

1、每年3月末前,申报人可向所在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造林申请并填写造林申请表。

2、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人申请,组织造林设计并在造林前报市林业局审批备案。

3、申报人按照审批的造林设计,组织人员进行造林。

四、检查验收

1、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7月末前,按国家重点生态林工程检查标准,对造林地块进行自检并上报市林业局。

2、每年8月份由市、区两级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

五、资金兑现

对验收合格的地块,每年年末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第一年兑现造林资金的70%;第二年兑现资金的30%。补助标准将根据造林树种、品种、苗木规格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大苗每公顷平均补助在5000-7000元。小苗每公顷平均补助在3000-5000元。资金由市、区两级林业造林资金中解决。

六、要求

1、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申报,造林后的地块要建立小班档案,明晰产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2、申报人要加强对林地管护,对蚕食和损毁林地的行为,按照《森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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