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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6/1

  第一条为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增强科技实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利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在国内、省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才;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高层次人才可以到企业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高层次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八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引进单位呈报,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测评,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调入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本市,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配偶原为干部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安置,原为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就近的幼儿园或学校。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

  第十三条 引进有高层次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引进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学习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并计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的利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七条 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享受由市政府给与的5至1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为长春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奖。

   (一)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万元至400万元或农业项目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后提取10%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1万元至600万元或农业项目201万元至400万元的,由单位绐予从税后利润后提取8%额度和国产普通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1万元至800万元或农业项目401万元至6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后提取8%额度和国产豪华型捷达王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四)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801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601万元以上的,除按本条第(三)项奖励外,由市政府授予长春市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本规定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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