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龄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精神,根据《长春市2011年民生工作计划》规定,现就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80至89岁的城乡低保老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至89岁的城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津贴(四县市和双阳区50元);90至99岁的城区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津贴(四县市和双阳区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津贴。
三、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负担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在社会福利相关科目列支。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人生活津 贴可按分类施保的原则,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老人,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公示、报县(区)老龄办、民政局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务求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弄虚作假。
六、发放办法低保老人生活津贴由民政局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发放;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老龄部门发放。凡符合享受生活津贴的老人,从年满80、90、100周岁的当月起申领,在故去的下月停发。
七、工作要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对于鼓励家庭和社会树立尊老、敬老、助老良好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且关系到老年民生的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底重视,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健全制度,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落到实处。
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 春 市 民 政 局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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