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全区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我区处置突发房屋安全事故的能力,在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时做到统一指挥、迅速行动、科学有效地控制伤亡事故事态和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准确地调度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朝阳区城区规划区内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屋。
1.4 等级分类
住宅房屋安全事故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大小划分三级。
Ⅲ级险情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有危险点(墙皮裂缝、脱落,阳台外散),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Ⅱ级险情房屋随时有倒塌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迁出撤离;
Ⅰ级险情房屋发生整体坍塌,须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
1.5 抢险责任划分
Ⅲ级险情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治理;区住建局部门进行指导、检查。
Ⅱ级险情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治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无能力治理时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治理,区住建局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Ⅰ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区房屋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以区住建局部门为主,全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朝阳区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救援组织体系由区、街两级管理的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指挥调度、现场警戒、现场抢险、现场救护、现场勘查、应急救援队伍等机构组成。
2.2 领导机构
2.2.1 区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领导小组,主任由陈德智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尹贤浩、区安监局李景峰担任,成员为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管城建副主任、部分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 区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市容局、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朝阳供电分公司、水务集团朝阳分公司、煤气管理站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2.3 区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突发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指挥、协调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调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
(4)负责突发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5)负责按规定发布时间的重要信息;
(6)审议批准区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适时的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确保房屋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督办、查办、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 综合协调机构为区住建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主管房屋安全副局长担任。
2.3.2 综合协调机构职责
(1)建立和完善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朝阳区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区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3)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机关直属部门和驻街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防止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决定必要时采取的有关控制措施;
(5)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理情况,向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相关部门通知情况;
(6)配合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住建局抢险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接到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上报区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在10分钟内将抢险行动指令下达给相关单位,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上报区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故障及事故抢险方案,协调落实抢险应急运行方案。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警力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对现场附近的群众实施疏散、警戒和治安;负责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事故的调查。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设立警戒网,疏散事故现场内无关人员,将事故现场与围观人员隔离开,如涉及道路、交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指挥车辆绕行,疏导交通,建立抢险车辆临时停车场和进入事故现场通道,防止或制止趁机扰乱抢险秩序的不法活动。
区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区住建局协调组织水务集团、煤气公司、市政等部门控制水源、煤气管道和市政设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区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现场不安全电源,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区商务局负责处理全区各大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突发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救援资金保障。
2.5 抢险救灾现场应急领导指挥
2.5.1 区房屋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
区房屋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接到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10分钟内将抢险行动指令下达给相关指挥组,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并上报区政府。
2.5.2 现场警戒指挥
由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及相关人员担任。区交警支队负责提供警力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警力对现场附近的群众实施疏散、警戒和治安
现场警戒指挥机构接到指令后,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设立警戒网,撤离事故现场内无关人员,将事故现场与围观人员隔离开,如涉及道路、交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指挥车辆绕行,疏导交通,建立抢险车辆临时停车场和进入事故现场通道,防止或制止趁机扰乱抢险秩序的不法活动。
2.5.3 现场抢险指挥
由公安、消防、住建、电力、燃气、电信、水务、市政、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带好抢险用品、工具、机械、车辆等赶到现场;迅速查明险情并制定故障及事故处理运行方案,并进行抢险;明确分工,按先救被困人员、次为抢救财产、防止次生灾害、清理现场的顺序投入抢险作业;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准确判定抢险位置。水务集团迅速组织人员控制水源,防止对群众财产造成更大损失;煤气公司迅速组织人员关闭煤气管道,防止发生因煤气泄漏引发爆炸,尤其不能造成已受伤人员及抢救人员的二次伤亡事故;供电公司负责切断现场不安全电源,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协调和组织其它相关单位迅速进入现场,检查现场情况,防止因抢险不当使事故扩大。
2.5.4 现场救护指挥
成员由区卫生局领导及相关医院的领导担任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组织车辆和人员配合现场医护人员抢救伤员,用最快的速度、最安全的办法将伤员运送到现场急救点,凡伤情允许移动的伤员经处理后迅速送到就近的医院抢救,对一时无法脱离险境的遇险人员,立即采取能够维持生存的措施,以便争取更多的抢救时间。
2.5.5 现场勘察指挥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和住建局的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担任。携带摄录设备、监测仪器、工具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全面摄录事故现场,检测必要的设备、管线、材料,监测裂纹及倾斜,核查设计文件图纸,分析事故原因,提供和完善抢险、抢修方案所需的有关材料,监督抢险方法和抢修质量,消除抢险抢修的事故隐患。
2.5.6 信息发布
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由综合协调机构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2.6 各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抢险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房屋抢险救灾机构,由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指挥,成员包括各区相关部门,并吸收当地重要房屋管理单位、物业企业和房屋所有权人参加。各街道房屋抢险救灾机构接受区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汇报工作。
2.7 各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抢险应急机构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房屋抢险救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的安全工作,组织日常住宅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房屋出现险情后全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组织受灾后居民的疏散、撤离;落实抢险救灾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监视、报告本街道辖区内非住宅房屋的危险状况,协助市里主管部门处理Ⅰ级险情
2.8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8.1 应急救援消防、交通管制、社会治安和群众疏散等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2.8.2 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2.8.3 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由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
2.8.4 应急救援燃气、水、市政等项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
2.8.5 应急救援电力保障由电力公司负责。
2.8.6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3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1.1 加强对公共场所等非住宅房屋的日常检查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等非住宅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测,重点是体育场馆、影剧院、礼堂会堂、空港车站、酒店、商场、市场、学校、旅店、幼儿园等公共场所。
3.1.2 加强对住宅房屋的日常检查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监测,区住建局负责巡回指导认定。各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辖区内的房屋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房屋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监测,特别是加强汛期危险房屋的检查、排查和监测;对非住宅房屋负责巡查及险情报告。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的管理和检查,对那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要及时治理,积极配合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的校舍安全管理。
3.1.3 检查监测重点
重点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的危旧房屋,雨季易发生倒灌灾害的地下室,迎风建造的平房、拆迁遗留的房屋、墙体和楼茬子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等。
3.1.4 房屋管理单位职责
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房屋安全责任单位,通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要摸清有危险点的房屋和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栋数、面积、危险状况,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房屋安全排查结果综合汇总后报区住建局登记备案。
3.1.5 区级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在进行房屋安全排查后,应编制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本级政府抢险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抢险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对各种不同的险情处理要细化分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街道办事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应报区房屋抢险指挥部办公室登记备案。
3.2 预警与报告
3.2.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迅速报告区、街两级房屋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不得漏报和瞒报;要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确保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3.2.2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防汛期内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大风、雨、雪天气要对危险房屋安排专人看护;各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值班查岗,强化房屋安全防范意识,一旦发生房倒屋塌灾情,当值人员应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特大防务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房屋安全行政监管职责和管理职责的行为。
3.4 房屋管理单位职责
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单位通过开展房屋排查,要摸清有危险点的房屋和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栋数、面积、危险部位底数,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区政府;各街道城建部门将本辖区房屋安全排查结果综合汇总后报区住建局登记备案。
3.5 区级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在进行房屋安全排查后,应编制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本级政府抢险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抢险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对各种不同的险情处理要细化分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街道办事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应报区住建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4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分级响应机制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区住建局、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Ⅲ级险情的应急响应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区、街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区、街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险情后要及时互通信息,共赴现场。开通与突发房屋安全事故所在城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区住建局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协调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到现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经鉴定确定属于Ⅲ级险情的,由区住建局决定启动Ⅲ级预案,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部门,由街道办事处城建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4.2.2 Ⅱ级险情的应急响应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较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区、街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按下列程序响应:
(1)开通与突发房屋安全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的进展情况;
(2)区住建局在接报后立即向区房安委报告,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赴现场勘察鉴定;
(3)对鉴定确认属于Ⅱ级险情的,由区住建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听从指挥。
4.2.3 I级险情的应急响应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重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区住建局和出现险情的所在街道城建科报告。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区住建局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主管城建副区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开通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及时向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房屋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4.2.4 有关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房屋安全应急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住建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并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抢险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报告。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房屋安全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房屋安全事件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突发房屋安全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街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区、街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应急抢险、避险。
4.3.2 突发房屋安全应急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
(1) 初次报告突发房屋安全应急事件发生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和其他人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型、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初步情况;
(2) 阶段报告区、区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房屋安全应急报告后,迅速形成书面材料,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财物受损情况等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
(3) 总结报告在组织对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此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信息网络体系
全区要建立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系体系,向全社会公布区政府和各抢险指挥机构报警电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内的产权单位和管房责任单位、物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各单位值班值宿电话,并报区房屋抢险指挥部备案。区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区、街各级信息联络网,确保抢险救灾信息网络畅通。
4.5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终止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危险因素排除后,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勘察检测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房屋安全应急指挥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排险
凡经排查认定有危险点,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排除险情的房屋,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治理。各街道对有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区房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
5.2 抢险救灾
发生重大恶性房屋安全事故后的紧急排险期间,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市政、交通、新闻媒体、公安、消防、建委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抢险救灾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抢险救灾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简从速办理。区卫生局急救部门和在区各医院要提供救护车辆、救护人员和设备,全力配合抢救伤员工作,不得拒绝接收、救治。受灾地区的社区、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各新闻媒体部门要抽调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纪实报道,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宣传先进事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区住建局及各街道负责协调落实灾民的安置工作。
5.3 资金保障
为保证房屋抢险救灾的需要,区、街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抢险应急专项资金,区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50万元,该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列支。
5.4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保障资源的调配,区住建局要储备专用挖掘、切割等大型设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中。
全区各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区房屋抢险救灾指挥部可征用社会物质使用,抢险工作结束后不能归还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相关驻区单位。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