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根据省软环境办公室《关于在各级政务大厅开辟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的通知》(吉软办联字[2011]3号)要求,结合长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各级政务中心设立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服务窗口,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业务申请、咨询和指导等服务。
第二条经各级发改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尚未开工需要办理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进入“直通车”窗口办理。同时,将年纳税额达亿元以上的企业相关审批项目纳入“直通车”服务范围。
第三条各级政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纳入“直通车”窗口的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要比原定对外公开时限压缩一半以上。
第四条成立市“直通车”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软环境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第12纪工委监察分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直通车”办理工作,实行市软环境办公室督促检查、整体推进,各级发改部门确认编报,各级政务中心统一录入,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控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直通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发改部门编制《行政审批“直通车”重点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于每月5日前报送到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计汇总,编制《全市行政审批“直通车”重点投资项目目录》,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将重点投资项目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各级“直通车”服务窗口要积极推行“一站式”、“并联审批”、首问负责制、全程代办制、领办制。需要多个部门联审联办或分歧较大的由各级政务中心负责协调。
第八条对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的重点投资项目,窗口单位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部门相关处室进行踏查或论证,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窗口单位在审批项目办结后,要立即通过最快捷的方式告之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各级软环境办要加强对“直通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直通车”项目办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窗口单位,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有益做法。
第十一条各窗口单位要研究制定“直通车”办理细则,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软环境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