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长春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大力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
(一)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新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二)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的科技成果,允许作价出资入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四)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市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鼓励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完善、发展。
(六)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主动做好自主创新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拓宽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进一步提速增效,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七)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在各级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受理、咨询、指导、联系、协调等全程跟踪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自主创新型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预约,预约后3个工作日派出专人上门办理。自主创新型企业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对分支机构较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八)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分类沟通指导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与企业进行网上对话等方式,以汽车及零部件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光电信息产业为重点,按行业分类开展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优先组织力量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打假维护协作机制,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的保护。
(十)积极推动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部门联络制度,及时交流和沟通有关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实现各审批部门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商标培育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型企业技术、品牌创新。
(十二)全面实施商标带动战略。对我市商标宣传、驰著名商标培育、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公共服务进行科学规划,在自主创新企业中扶持一批有潜力的新商标,巩固一批历史悠久的老商标,做大做强一批高知名度商标,积极指导、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提升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
(十三)加大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把自主创新型企业作为我市商标保护预警和服务系统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商标权保护水平,有效保护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