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区进一步加快创意类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朝阳区进一步加快创意类企业孵化器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长府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创意类企业孵化器近几年在我区的发展与实践,进一步夯实和拓展我区创意产业未来长远发展的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一、创意类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认定
朝阳区创意类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认定创意类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孵化器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二)具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孵化企业数(含场外)原则上在15家以上。
(三)具有较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按照孵化企业的入孵条件、毕业标准,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四)在孵企业中创意类企业须占80%以上。
二、扶持创意类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文件)精神,被省工信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器,其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企业,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孵化器运营主体实现的税收收入中区级留用部分的60%奖励给孵化器企业,10%纳入区孵化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入孵企业毕业后,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收入中的10%用于支持孵化该企业的原孵化器运营主体,10%奖励该企业用于自身发展,20%纳入区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五)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创意类孵化器的奖励力度,对新建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孵化器,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按投资额的0.3%-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孵化器建设发展资金从区创意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七)区创意办要积极协调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局、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为创意类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附则
(一)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二)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
(三)本办法由区创意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创意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