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促进和支持全市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贯彻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省考核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而开展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建设,包括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或工程化验证平台等,同时满足相应申报条件,积极推荐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投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产品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优先推荐省重点新产品试生产计划;对企业以独立研发或是高新技术推广为主,解决制约企业或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优先推荐省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再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及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项目。
三、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的全面合作
充分利用省会城市的优势和资源,鼓励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项目,优先推荐省产学研联合示范工程技术开发项目。对积极参与和我省建立省校合作关系重点大学合作开发的项目,优先推荐省校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长府发[2006]22号),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五、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长府发[2006]22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六、建立技术创新工作体系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要求,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于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公司、企业集团实现分级负责,实行年终奖励制度。对于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年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