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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4/6/1

为了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进一步做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区首府城市、省会城市、其他定点城市和经济作物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具体市县按全国农产品价格监测主产地、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和全国涉农价格及涉农收费监测定点县(市)名录及代码规定执行。

采价单位即采价点,是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商品交易场所。

        二、价格监测采报

        (一)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

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

主产地县(市)计委、物价局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主要收购企业和一个大型的猪、鸡养殖场作为采价点。

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农产品购销企业收购农民农副产品的实际价格。其中,生猪、鸡蛋出场价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生产成本包括物质费用、用工作价、用工数量、劳动日工价等。具体采报价按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二)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36个大中城市计委、物价局要要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大型超市作为采价点,其他定点监测城市根据当地实行情况,选择自选商店、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或集贸市场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

36个大中城市计委、物价局要在当地选择大型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其他定点监测城市选择当地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四)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

36个大城市和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作为采价点。

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采集大宗交易(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五)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

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报告单位为主要农产品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

农产品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在当地选择1个县城和2个乡镇作为采价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采集价格,具体采报价按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六)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

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服务的个事业单位作为采价点,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三、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

各地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要结合报表内容,重点反映:春节等几大节日期间食品、家电等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及影响;季节性较强的商品,诸如蔬菜、水果、空调、建材等产品在市场淡旺季转换时期的价格波动及影响;国际市场对本地能源、化工、钢材、有色金属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交通运输、工农业生产的影响;国家或地方物价政策对服务、收费价格变动及居民生活的影响,特别要关注教育、医疗、水、电、煤气的价格波动及影响;涉农产品价格及涉农收费波动及其对农民收入、农业生产的影响。

                   (一)综合分析。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定期对本地物价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出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可以从不同时期价格水平的变动、不同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不同商品价格的比价等角度切入,并可结合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供求变化、政策变动等因素做出分析。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的周期及上报时间为:月度分析,月后10日内上报;季度分析,季后15日内上报;半年和年度分析,半年或年后20日内上报。

            (二)情况反映。对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大幅波动,本地市场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反映要做到:

1、准确。要在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础上反映情况,所反映的情况应该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

2、及时。要时常关注市场变化,留意政策变动,做到一有异常发生,就能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写成报告上报。对于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作跟踪调查,连续报告,以反映事件产生、变化、解决的全过程。

3、敏锐。反映的情况、问题、应该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难点、应该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的热点。另外,对于一些突发性问题,要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专题调查研究。除完成国家计委及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部署、组织的全国性专题调查研究外,各地还应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调查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重点放在各级政府、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上。调查结束后,要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写成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综合分析、情况反映及专题调查材料要按规定做好标识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四、采价点及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一)采价点的确定及更换

本报告制度规定,除涉农产品和涉农收费项目外,一种商品(包括服务项目,不同)在各定点城市只设一个采价点,因此,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基本能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采价品种的确定及更换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无此规格品可以不报。

2、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规格、等级,未明确牌号、产地的品种,各定点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按已明确的规格、等级自行确定某一牌号、产地的代表规格品,确定的代表规格原则是该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上报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市县计委、物价局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其它定点市县和经济作物主产县(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直接报送本省、自治区计委、物价局,省级计委、物价局核实、汇集后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六、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将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报告制度相对固定,但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报告制度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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