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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6/1

         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奖励范围。以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为主,兼顾县(市)区重大农业科技推广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包括新品种引进推广及种子处理技术,病虫草害防治技术,高产、高效、低成本栽培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农产品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农田节水、节肥、节药栽培技术,农业节能减排技术、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等等。

第三条奖项设置。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每年评奖一次,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约占5%(可空缺),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35%,三等奖45%,分别发给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3万元、一等奖奖金每项2万元、二等奖奖金每项1万元、三等奖奖金每项5仟元。获得特、一、二等奖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同时设立优秀管理奖1—2项。

第四条考评标准:

特等奖:推广规模特大、覆盖面广泛,推广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对全市有特大示范带动作用,并有长远发展前景,其核心技术达到省内乃至国内领先水平。

一等奖:推广规模很大、覆盖面广泛,推广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对全市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并有长远发展前景,其核心技术达到省内乃至国内先进行列或全市领先水平。

二等奖:推广规模大、覆盖面比较广泛,推广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比较显著,对全市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有长远发展前景,其核心技术处于省内先进或全市先进行列。

三等奖:推广规模较大、有一定的覆盖面,较当地现有技术先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当地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有一定发展前景,其核心技术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第五条申报条件:

1、申报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科技推广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该项科技推广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前或推广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试验、示范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2)已在生产中有了相当面积(规模)的推广应用,并经2年以上的检验证明是有效的;

(3)该项科技推广成果完成时间距申报截止时间在一年之内;

(4)推广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符合有关规定;

(5)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标准;

(6)无重复报奖内容。

2、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推广成果必须通过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

凡申报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计划内项目,必须经过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意见;非计划内项目,必须通过成果评估。成果评估包括市或县(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项目评审、评估等,并提供鉴定(评审或评估)意见。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必须是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一年内形成的。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评审委员由农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对请奖项目进行科学、公正、客观评价。

第七条成立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由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相关组织协调,定期召集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2、负责初步审查请奖项目,将符合规定的请奖项目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3、协助评审委员会做好授奖项目的审核工作。

4、处理有关异议。

第四章  立项及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第八条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原则上应是在长大专院校、科研、事业单位有农业技术推广职能的单位有资格申报,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鼓励多个单位共同投标综合性项目,以增强项目的技术互补性。

第九条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或两年以上,即第二年重复实施。

第十条每年年初,由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当年立项指南,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及市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投标,投标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末,逾期不再受理投标项目。

第十一条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及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项目推广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择优确定项目。

第十二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在执行中,需定期向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单位不得重复投标,凡参加上一级单位主持项目的单位,不得就同一内容项目再单独投标立项。

第十四条主要完成人:

1、评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特、一等奖不超过20人,二等奖不超过15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2、第一完成单位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的,其主要完成人员中县(市)区及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第一完成单位为县(市)区级单位的,其主要完成人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比例不得低于40%。

3、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含)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在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市直农口单位需申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其申报书直接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各县(市)区及其直属单位凡符合条件报奖的,其申报书须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审查合格后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申报须由第一完成单位按申报程序报送。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员情况登记表;

3、计划内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4、生产应用及效益证明和验收鉴定证书;

5、实施方案;

6、工作总结;

7、项目简介;

8、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末,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审查及评审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第十九条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特、一等奖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作为申报推广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回避,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另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并以市政府文件名义公布下发。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异议制度。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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