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通告[2002]l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整治上访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遵循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不得搪塞、推诿、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聚众冲击党和国家机关、扰乱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重要会事;
(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张贴标语、持横幅、散发传单、静坐和呼喊口号;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人信访接待场所;
(五)拦截车辆、堵塞道路交通和围堵领导住地;
(六)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在明令禁止停放或者通行的道路上停放、通行;
(七)损坏公物和丢弃影响市容卫生的物品。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上访名义,在党和国家机关门前、公共场所、道路等地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予以处罚。
八、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上访秩序,确保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对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疏通道路,确保正常交通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不听劝阻拒不离开的,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对故意使用机动车辆堵塞交通,不听劝阻者,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公安机关和信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