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B0762001019 2001年2月1日
长府发〔20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农田防护林是我市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城"建设的基本框架,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综合效益,特别是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田防护林保护和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农防林成龄林间伐。从2001年起,停止农防林成龄林间伐;农防林幼林抚育伐,须经市林业局审查后进行。
二、设立农防林保护区。根据风沙干旱危害程度和森林资源状况,将农安县的伏龙泉、巴吉垒、新阳、龙王、永安;城区的西新、城西、幸福、双德、净月、英俊、奋进、奢岭、新安、双营子、云山;德惠市的夏家店、大房身、松花江、杨树等二十个乡(镇)划定为农防林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停止农防林皆伐,严格控制其它形式的采伐。加大造林绿化力度,造严补齐农田林网,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
三、先造后伐。即造林和采伐林木挂钩,造一伐一,先造后伐,新造林2年后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再批准采伐。
四、停止天然次生林采伐。采取严格的封山育林措施,增加林冠下造林面积,提高天然次生林林分质量。严禁采伐古树名木。
五、县级以上公路,除因公路改建扩建外,停止采伐现有护路林。因改建扩建公路需要采伐护路林的,必须在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内,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修路的同时营造护路林。省道、国道护路林每侧按5?10米进行设计施工,县、乡道路护路林每侧按3?5米设计施工,以优质速生乔木为主,针阔混交,达不到标准的护路林要补植重造。除国家基本建设外,不准沿路毁林建房办厂。
六、禁止以森林资源抵债。农防林是国家确定的公益林,不是商品林,不允许作价拍卖,更不允许用于抵贷还债。已作出的用农防林抵贷还债决定一律废止。
七、退耕还林。凡是拍卖"四荒"、低质林改造和人工林经营伐后林地变为耕地的,一律退耕还林。在林地内的小片荒地一律收回用于造林。风沙干旱区不宜还林的可退耕还草。
八、严格更新造林监督管理。更新造林必须保证林地面积不能减少。农防林更新要栽植3年生以上树苗,并保证树木成活率不低于85%。对更新造林达不到标准的乡(镇),限期采取补植重造等措施,并在3年内不再分配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九、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要根据各乡(镇)森林资源状况,营造林和森林资源管理状况公正分配,严禁领导者个人私自审批。
十、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森林采伐单位必须按照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无证采伐,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的采伐许可证,严禁领导者以个人签字代替采伐许可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时限。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森林采伐期,此时限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森林采伐。抢险救灾采伐林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森林采伐设计和现场管理。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森林采伐设计队。以国营林场技术工人为主体组建森林采伐队。不论任何形式的森林采伐,都必须经县级森林采伐设计队现场设计,由森林采伐队采伐,现场核准立木材积并加盖检木号印。采伐的病虫害木不准按商品材出售,由森保部门现场监督处理。出售的商品材必须持有木材检疫证。
十二、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薄弱,出现重大滥砍盗伐林木案件,给森林资源造成严重损失的乡(镇)、林场,不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还要对该乡(镇)、林场予以停止3年森林采伐的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