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适用的自由裁量
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办学,撤消违法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1、责令改正: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审批手续。
2、责令停止办学: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或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撤消违法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的,同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撤消违法教育机构的处罚。
4、没收违法所得: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并执行撤消违法教育机构处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办学违法所得。
5、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擅自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然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继续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学校进行分立、合并,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学校进行分立、合并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学校进行分立、合并,经审批机关警告仍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分立、合并后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以及拒不退还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学校进行分立、合并,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办学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批准,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经审批机关警告仍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学校办学条件不能达到所改变的层次、类别办学要求以及拒不退还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对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对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民办学校对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审批机关警告仍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对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未产生具体后果,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已经产生具体后果,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办学: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办学:民办学校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经警告仍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警告:民办学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经警告仍未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4、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经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仍然继续招生办学的,或者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