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9/28
按照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7〕5号)和《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7〕40号)要求,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的20吨以下燃煤锅(窑)炉,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按照《长春市财政资金支持燃煤锅(窑)炉淘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长环联〔2017〕13号)相关规定,现拨付2018年度燃煤锅(窑)炉淘汰项目补贴资金82.3979万元。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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