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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4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本着促进长春市民办教育发展、明确审批责任和规范审批程序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学校的界定及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年检(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负责颁发。《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是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有效证件。

三、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

1.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包括专修学院)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2.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市区以外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

3.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及管理。

4.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及管理。

四、民办学校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

1.申报程序:申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将申报材料上报长春市教育局;申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将申报材料上报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申报材料:办学申请报告(其中要明确办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办学条件、办学方案、办学经费来源等)、办学章程(要明确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表(由长春市教育局编制)、民办学校租借或自有办学场所的租借合同及场地的产权证、土地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房地局出具的办学场所房屋安全使用意见书、举办者资格、资信证件及证明材料。

3.审批及备案程序: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须报长春市教育局备案。

五、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民办教育是社会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生力量,需要在不断发展中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并与民政、公安、宣传、工商、财政、税务、发改委、技术监督、劳动、房地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更加健康的发展。

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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