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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4/12/26

1.办理机构:长春市民政局 

2.办理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3.联系电话:0431-87905354

4.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一致,当场登记发证。

5.申办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和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6.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来源: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7.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8.收费标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三十元。

9.办事流程: 提供证件→询问→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本人宣读《结婚声明书》→发放《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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