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机构: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办理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政务大厅一楼
3.联系电话:0431-88779167
4.办理时限:法定30日内
5.申办资格: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0人,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6.申办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8.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在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取最低款额为50元。
9.办事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