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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4/12/26

1.办理机构: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办理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政务大厅一楼      
3.联系电话:0431-88779167           
4.办理时限:法定30日内

5.申办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0人,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6.申办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8.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在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取最低款额为50元。 

9.办事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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