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项目
1-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a、合同;
b、继承;
c、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d、财产分割;
e、招标、投标;
f、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g、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h、公司章程;
i、保全证据;
j、文书上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k、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1-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b、提存;
c、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d、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e、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b、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c、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d、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e、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f、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g、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h、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i、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政策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2、《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
3、办事程序
3-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3、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4、申报材料
4-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4-3、需公证的文书;
4-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吉省价收字[1999]36号文件即《吉林省公证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5-1、证明法律行为
5-1-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经济合同
①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②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b、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7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5-2、证明收养关系
5-2-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5-2-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5-2-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5-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4、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4-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居住地、查无档案记载、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经历、学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每件收费70元。
5-4-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50元。
5-4-3、证明不可抗拒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5-4-4、办理证据保全
a、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b、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c、对物的保全:①不动产标的额在100,000元以下的(含1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标的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000元;②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50元。
d、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5-5、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5-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5-5-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a、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50元。
b、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70元。
5-6、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5-7、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5-8、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
5-8-1、办理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5-8-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80元,不满一年按季度计算(每季度收费20元)。
5-8-3、清点遗产。遗嘱经过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00元;遗嘱未经过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500元(不以遗产的金额、数量计费)。
5-8-4、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5-9、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5-9-1、财产清点。家庭财产的清点每件收费200元;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清点,每件收费800元。
5-9-2、财产清算、评估、估损,标的额在1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取200元;标的额在100,001元至500,000元的每件收取300元;标的额在500,001元以上的,每件收取500元。
5-10、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5-10-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50元。
5-10-2、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5-10-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600元。
5-10-4、证明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5-10-5、证明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5-11、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5-11-1、现场监督公证
a、证明抽奖(签)、评(开)奖,每件收费500元。
b、证明拍卖、有奖(彩票)销售,按总标的额的0.1%收取,每件最低收费500元。
c、证明招、投标、标的额不满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500元;标的额每增加10,000,000元,加收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d、其他现场监督,每件收取300元。
5-11-2、证明印鉴属实、副本、节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每件收费70元;证明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5元。
5-12、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事务
5-12-1、保管文书,每件收费60元。
5-12-2、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5-12-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每件收费150元。
5-12-4、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50元。
5-12-5、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①合同、章程每件收费150元;
②其他每件收费50元。
5-12-6、解答涉及财产的法律咨询,每件收费20元。
5-12-7、务,由公证处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5-13、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5-13-1、每卷每次收费20元,查询公民公证档案减半。
5-13-2、校对,不高于当时市场价格。
5-13-3、千字收费5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5-13-4、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按申请人人数制作公证文书正本。如需增加份数,加收副本费,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
5-15、标准未列项目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似的项目收取公证服务费。
5-16、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5-17、证服务收费的管理,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执行。
6、承诺时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拒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