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6
1.外来人员务工、经商到达居住地15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交验《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并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生部门提供的服务。
2.所需资料:身份证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审核,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查验后应当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材料退还本人。
4.镇、街计生办登记入册,纳入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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