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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2014/12/26

1.街、乡(镇)计生办对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终结后,应将全部调查材料送交受案机关进行审查、审理。

3.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决定的,在作出征费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经行政告知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区计生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5.街、乡(镇)应当在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6.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到区计生局交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分期缴纳。

7.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三个月内仍不缴纳的,由区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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