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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6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审批条件: 
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采购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1)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表;
3.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并签字盖章的证明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的劳动局行政审批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数量:(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即办

                                                        咨询电话:321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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