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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6

2011年的白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社区的办理已经结束,参保的居民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应到定点医疗机构持IC卡住院,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以现金方式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需由白山市中心医院或通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白山市第二医院(专科)出具转院手续,并由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其发生的住院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诊断书、住院有效票据、结算清单及《转诊转院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医保中心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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