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