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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1

关于印发《吉林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 

为全面加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安委会的部署,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8月23日 

  

  吉林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商贸行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行业管理及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商务厅机关,直属单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商贸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省商贸行业的安全检查,抓好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部门举办或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安全监管;负责对直属企业及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组织对其水、电、防火、防盗、规章制度、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制约机制;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五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商贸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行业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本辖区商贸行业的安全检查;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本辖区举办或组织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贸行业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抓好本辖区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行业安全工作队伍建设;对本级商务部门举办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进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直属企业及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组织对其水、电、防火、防盗、规章制度、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制约机制;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对本辖区商贸行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地区互检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全省范围内的互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市(州)范围内互检,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中要有安监和消防等综合和专业监管部门人员参加,从执法角度对其予以监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聘请专家进行检查,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第九条:会议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主要领导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检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省级毎年检查一次,市、州毎半年检查一次。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发生重特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因监管不力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本部门举办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出现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进行责任划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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