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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社区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5/7/6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具体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社区自治的内容和宗旨:通过社区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管理本社区事务,实现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而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带领社区成员发展各项事业,为创建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方便、团结和谐的现代文明社区而努力。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中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内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人参加。

社区成员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予以撤换,由原居民小组或驻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力:

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可对某项

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的,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推选产生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协

商议事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成员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的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

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解答和说明。

调查权。经代表会议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都应为其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应妥善处理和反馈。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商议

事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权益和合法权益。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准缺席。
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

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代表,无论是社区居民代表或社区单位代表,都享有同等的权力,负有相同的职责。要从社区发展的共同利益出发,紧密团结、真诚合作,共同完成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工作,宣传贯彻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共同倾听并反映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的意见和呼声,关心与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区单位的合法权益,携手培育“共处一域,共谋发展,热爱家园,建设家园”的社区建设精神。

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

其余为委员。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由社区书记兼任。

第十六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权。

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

商,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

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

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密切联系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映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好桥梁

和纽带作用。

按时参加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宣传发动社区成员,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全体社区居民及驻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

建设。

第十八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

报告工作。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措訑。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的方法和措施。
讨论工作。对重要事项及涉及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督促社区

居民委员会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可有效)。
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

开会。

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
居民委员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对讨论的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集体建议。
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工作会议结束后,由社我居民委员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代表全体成员管理本社区事务,履行管理、服务、教育、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遵纪守法依

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

召集和主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

大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组织引导“六位一体”平台工作的开展,形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

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办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志

愿者服务队、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帮助低保家庭脱贫致富,贡献社会的公益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入人员以及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帮

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

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和强化4项工作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

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一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每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岗再就业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利用公开栏或居民代表

会议进行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时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服务承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的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

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考评评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民

委员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整改,对不称职、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二十四条  当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后一个月内,向社区面员代表会议提交社区建设3年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中、年终的工作都要接受社区代表的质询与审议。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居务公开制和服务承诺制,将社区成员之间职责分工、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服务标准等,在社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区成员监督与评议。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组织的安老、助残、扶贫、帮困等志愿者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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