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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申请独生子女奖励费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7/1

1、“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2、关于“灭迹”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奖励问题自行解体“灭迹”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凭原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证明,由当地政府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落实奖励政策。
3、关于双方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的奖励问题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于2004年4月30日(含30日)以前死亡的,不享受奖励待遇;2004年5月1日(含1日)以后死亡的,由当地政府发给其继承人1人份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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