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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费发放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7/3

关于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享受奖励费发放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况奖励对象的界定。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无论再婚了几次和与有几个子女的人再婚,只要其本人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
二、夫妻双方无单位离婚的,奖励费只发给女方,男方不享受。如果女方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不符合条件了,才可以发给男方。

三、夫妻双方没有单位,户籍不在同一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给;女方死亡的或者女方户籍地在外省(区、市)的,发给男方。
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有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破产的,按一方无单位或者双方无单位处理;户籍在朝阳区的,咱们区负责。一方或者双方单位在2002年11月1日以后破产,并清算结束,没有兑现奖励费的,当地政府应承担一方的奖励费(户籍在哪个区,由哪个区负责)。
五、“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是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已经改制或者并转,但无论原单位改变为何种体制的单位或者并转到哪个单位,都应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负责为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

六|、对于擅自离职、开除、辞退、买断工龄等形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单位不负责支付奖励费。这些人到60周岁时仍无单位,可以凭原单位证明,由当地政府支付其奖励费。

七、关于无单位(企业灭迹、解体、改制)人员的情况说明:

原单位已经解体、灭迹、改制:

(1)首先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合同证明。可以去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开证明;或提供省、市、区企业改革办公室开的证明,证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

(2)提供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所有的缴费收据),或提供原单位当地工商部门提供的吊销营业执照,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落实奖励政策。

八、有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不享受;
(2)2004年4月30日以前死亡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不享受;

(4)一辈子未婚的不享受。
 

九、关于“半边户”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问题

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将非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对象。申报材料同其它正常申报的一样。

十、关于双方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奖励问题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不享受奖励待遇;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发给继承人一份。

(2)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于2004年4月30日(含30日)以前死亡的,不享受奖励待遇;2004年5月1日(含1日)以后死亡的,年满60岁的,发给其继承人1人份。

 

 

有问题联系区计生局:电话:85109214

                                  15243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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