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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街道湖光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7/3

湖光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保障对象

1、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收入4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在《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和《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上签字。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指定部门单位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

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8.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9.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信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四)审核: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三级联审组”,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核定救助金额,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六)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核发《低保证》、《低保优惠证》和低保金存折;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三级联审组”再次调查核实,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向该家庭说明不予保障的原因。

四、保障方式

城市低保的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城区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一)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1)对孤老、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高中生,其分类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

(2)对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其分类补助标准为每月80元。

(3)一般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其他在校学生(在中专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其分类补助标准为每月60元。

(4)对80-89周岁的老年人,其分类补助标准为每月100元。

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1.低收入家庭中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及重性精神病患者。

2.低收入家庭中单独立户的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病人。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

⑴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有权利享受低保待遇。

⑵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说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2、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⑷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财产、收入及就业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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