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延边州朝鲜族人口的发展和延龙图区域人口规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除《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已生育两个孩子中,有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疾病,经州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且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边境乡镇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第五条 实施优生工程,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工作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朝鲜族,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原享受的奖励费不退,但以后不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二)产妇产假增加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朝鲜族二孩父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或年满60周岁后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奖励。夫妻双方有单位的, 双方享受奖励待遇,奖励费分别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并由所在单位发放奖励费;双方均没有单位的,首先达到60周岁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支付。
第七条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生育子女数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在子女落户时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要求生育的夫妻,符合本规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州政府第13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