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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

发布时间:2015/11/27

~慈善救助
    符合申请条件居民到街道取审批表、公示表及公示结果,社区核实后上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与街道联合入户核查,对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红十字会救助
居民遇到突发性事件需要救助时,24小时之内通过社区了解居民情况,居民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街道填写“救济对象申请报告表”“接受救济款物收据”,街道领导签批后上报市红十字总会。

残疾人办理残疾证
居民需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张红底大二寸照片(重症残疾人还需带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社区残协委员开具的《重度残疾人办理二代残疾人证证明》),每周三到残联一楼组宣科填表、医院诊断后方可办理。

申请辅助器具
残疾人需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或贫困证明复印件到居住社区填审批表,社区残联残协委员核实后到街道残联审核盖章,送到残联审批。
贫困残疾人申报助学金
  低保户家庭中残疾人子女,被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录取时,带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到所居住社区残协委员处申报登记后上报残联审批,由残联批复助学款。
     申请低保流程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人员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复查申报→乡镇政府核查审定→核查对象公示上报→低保局审核→批准享受对象公示→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银行发放低保金  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
(三)家庭各类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 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证;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证明:
5、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
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 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8、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9、对难以核定的收入的职业评估,审批机关按规定对 低保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如 实反映情况。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2、丧葬补助费;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4、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四)其它相关证明  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的范围
1、不按细则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2、收入无法核定或隐瞒家庭实际状况的;
3、不按《协议书》规定履行义务的;
4、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 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5、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 必需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6、有大额固定资产(门面房、商品房、私有楼房等)的;
7、穿戴金银手饰、名牌服装的;
8、参与赌博的;
9、饲养宠物的;
10、经营门店两年以上的;
11、外出打工的;
12、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13、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能出具劳动部门、街道提供的就业状况证明的无业人员;
14、采取违规(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5、家庭成员有一方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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