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再生育新条例

发布时间:2016/4/14

再生育新条例

 

有下列符合条件的正常报申请再生育: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边境县市延边州包括:图们、珲春、和龙、龙井、安图(需要同时满足,户籍,现居地)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返回上一页